2020年佛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称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或者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的具体要求大家可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些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这里主要介绍两个税收优惠: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这项优惠。
例如,某纳税人2017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则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该优惠,2017年可以享受。
2、财税【2015】63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一点就和我们一般的企业不一样,一般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一点,在今年发布的财税[2017]34号文件里面有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但是这个条例针对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不一定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这里要进行注意区分。
4、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深圳市福田区甲公司2011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甲公司于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则甲公司2011、20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3、2014、2015年按25%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还是挺大的,如果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了,相关税收优惠具体又应该如何办理呢?
首先,需要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第一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每年履行备案手续;第二种,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那办理优惠备案具体要提交哪些资料?
企业办理优惠备案,需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其他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即可,详细资料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还能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之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