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工业信息科技局、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滨海湾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6月22日省工信厅的批复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今年成立今年投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前为非制造业的转产企业,凡在东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形成的新增或转产产能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50%的,可按规定申报疫情防控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二、审核标准
上述企业签订的第一份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购置合同,其设备投产后,从第二份设备购置合同起满足条件的可申报疫情防控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其他要求按《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的通知》(东工信函(2020)21号)执行,有关企业向所在园区、镇街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园区、镇街工信部门于7月1日前汇总报市工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游琼顺,联系电话:0769-2222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