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必须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鼓励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奖励资金80万元;未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奖励资金6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从市外新引进高新区,给予奖励资金80万元。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的整体迁移手续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考察企业落户情况,包括办公场地、办公人员、仪器设备、知识产权、财务审计报告等。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高企资格继续有效后,拨付首期40万元奖励资金;企业在迁入我区后成功通过第一次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本奖励资金与本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认定奖励资金可累计享受。

市外高企引进后,必须在我区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只作商事登记、无常驻人员开展实质运作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前50名、税收贡献前50名、成长性排名前5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资助。同一企业按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认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奖励资金1千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我区企业成功通过高企认定的(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每成功认定1家高企,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奖励资金1万元。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解释。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珠高〔2016〕55号)废止,但在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有效期内认定、市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