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国家高新量化指标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对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