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胜在优先权!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专利申请在中国提交后,过了一段时间,又对自己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于是想对该相同主题改进的技术方案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又想就相同主题的专利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第二种情况是,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又想在中国提出该专利申请。这时候,就涉及到专利优先权。
一、专利优先权的作用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在后申请,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节约开支。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这为申请人提供了再次选择其认为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型的机会。
二、优先权适用范围及时限
1、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可以增加或修改优先权要求吗?
1、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以后到期为准)向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声明增加、删除或修改优先权要求,如果因为增加、删除或修改导致该国际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化的,以变动后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该期限。
2、如果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了提前公布的请求,且增改优先权的要求是在提出提前公布请求之后,那么,受理局或国际局将认为未收到增改优先权的请求。但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撤回了提前公布请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增改优先权的要求将继续有效。
3、超过优先权增改期限提出的增改优先权的请求将不会被接受,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际局缴纳一笔特别费用,要求国际局公布其相关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