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珠海市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名单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粤经信规字[2017]5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再次明确做好我省工业盐管理有关工作有通知》(粤工信消费函[2019]1202号)精神,在我省从事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应当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盐业主管机构提交企业基本信息材料。
现将我市已提交企业基本资料的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珠海市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名单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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