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报条件
(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 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自2016年起,高企3年有效期满不再复审,均须重新认定)。2016年认定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 2017年、2018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请认定。
现场审核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区)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须按高企申报现场核查指引(另行印发)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加强对企业申报信息与汇算清缴口径一致性、科技活动人员、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真实性核查,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
审核推荐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要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并推荐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未能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市、县(区)科技部门要及时批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6~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6~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6~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2018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