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分支机构能够独立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吗。之所以会提出分支机构申请高企认定这个问题,主要源于对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所得税以及高企申请认定资格等诸多问题的不理解。感谢“财税微波”丁潇老师的指点。

公司法人与分支机构

民法根据身份不同,对从事活动主体具体分为:自热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与“法人”对应;非法人组织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营利法人。请注意,法人不是“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最明显区别可从营业执照负责人看出来:法人使用的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组织分级机构采用的只是“负责人”字样。

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指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请注意:具有高企资格申请的主体是“居民企业”,是《公司法》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企业法人所得税制与高企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司法的关系,近日网上一则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总分支机构独立纳税人税收优惠风波,总局对此已予以明确答复: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但是,总分机构汇总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分支机构须视为独立纳税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按该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视为独立纳税人,须以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回归问题

总、分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分支机构名义申请认定,在实务界目前是存有疑点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是比较繁杂的过程,当中涉及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等8项要求;在申请认定初期,需要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门户网站提交申请资料,按照《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填报一系列表单,其中的附件对申请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有填报要求。

此处填写的是法人名称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人分支机构与法定代表人:法人分支机构虽然也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该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企资格申请之时,按《工作指引》规定,须以“居民企业”身份——即法人资格进行申请。

(二)通过资格评定的企业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资格编号,在预缴时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必另外向税务机关备案;在汇算清缴时,按要求需要填写高新证书“编号”,这个“编号”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电子标识,也是汇算清缴适用优惠税率必填数据。

这里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果总、分机构的以独立纳税人身份的分支机构单独使用该入库编号,会否出现和总机构重号问题;即便不考虑重号问题,单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按税务总局企业法人所得税制解读是不能享受减按15%高企税收优惠的;另外,分支机构单列,高企的研发费用占比能否满足比例要求也很成问题。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