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转让限制条件有哪些?有什么形式?

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那么如何获取国际商标呢?
国际商标转让限制条件有哪些?
获取国际商标的途径有两种:
1、逐一国家商标申请
2、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
这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势,具体选择哪种需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来看。国内众多企业申请国际商标的过程中,存在了许多闲置的国际商标,那么国际商标是否允许转让呢?答案是可以的。国际商标转让也有明文规定,有关国际商标的规定及国际商标限制的条件问题。
首先要确保转让人的身份和营业所应该真实有效。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明文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在缔约方境内受让方应当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应该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倒》在第47条第2款对转让的商标同样也有额外的规定:“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限期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会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国际商标转让的限制性(注意事项)总结起来就是要做到以下8个点:
1、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按照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经核准后,商标局将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若是多个人共同持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其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的书件都寄发给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除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国际商标转让的形式:
国际商标转让的程序大都是大同小异的,国际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国际商标转让形式1:合同转让 ;
国际商标转让形式2:继受转让 ;
国际商标转让形式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市场的推进,而国 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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