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指南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实行三年命名,每年复查制度。凡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及依法变更、解除等情形除外);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无经营性亏损;

  (六)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的《省、市、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考核验收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合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

  (四)合同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学历证明或合同签订、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文件(章程);

  (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七)合同档案及合同台帐;

  (八)申请考核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证明;

  (九)有关资质等级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国税、地税的应税和完税证明;

  (十一)企业开户银行的借、还贷证明或信用证明;

  (十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或抽检证明;

  (十三)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凡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程序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向本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合同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连续三年以上获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连续三年以上获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二)受理。受理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企业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考核。受理机关组织两人以上的考核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全面考核。并征求企业所在地经贸委、质量监督、税务等机关和银行、消协的意见,

  (四)命名。经考核合格的企业,认定命名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同级人民政fu或认定机关颁发牌匾、证书,载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予以公告或编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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