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指南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实行三年命名,每年复查制度。凡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及依法变更、解除等情形除外);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无经营性亏损;
(六)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的《省、市、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考核验收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合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
(四)合同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学历证明或合同签订、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文件(章程);
(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七)合同档案及合同台帐;
(八)申请考核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证明;
(九)有关资质等级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国税、地税的应税和完税证明;
(十一)企业开户银行的借、还贷证明或信用证明;
(十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或抽检证明;
(十三)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凡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程序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向本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合同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连续三年以上获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连续三年以上获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二)受理。受理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企业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考核。受理机关组织两人以上的考核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全面考核。并征求企业所在地经贸委、质量监督、税务等机关和银行、消协的意见,
(四)命名。经考核合格的企业,认定命名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同级人民政fu或认定机关颁发牌匾、证书,载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予以公告或编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