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门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一)对2016年1月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2016年1月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2016年1月1日后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016年1月1日后,每服务1家企业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市科技局备案。
2、为企业提供高企认定咨询、高企申报材料制作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仅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