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 创业目标。

()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 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 示范性。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经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扶持范围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符合粤经信规字〔20171号文件第六、七、八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 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单位。

申报材料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1)第十三条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www.968115.cn)“示范平台(基地)管理系统填报数据和资料。各地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满意度情况测评及汇总,填写《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粤 经信规字〔20171号附件1)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粤经信规字〔20171号附件2),同时登录示范平台(基地)管理系统对基地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3);

()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项目或活动进行分类和汇总);

()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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