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财工字〔1996〕41号,首次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财税〔2006〕88号 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逐渐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财税〔2013〕70 号:将中关村的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