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业英才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组通〔2018〕122号)。
二、适用范围
创业英才是指在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领域拥有新技术、新创意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者,包含以下两类人:
(一)产业精英人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或拥有新创意、新商业模式的人才;
(二)顶尖科研人才:具有在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的科研人员。
三、申报条件
创业英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带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本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创始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本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三)所创办企业实缴货币资金出资额(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100万元以上。
(四)所创办企业必须在本区注册成立,且成立时间2年以内(以当期申报时间为截止日期,在本区注册成立的时间2年内)。若申报时未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创业英才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内容成立企业.
(五)所创办企业要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属于本区重点引进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主导产业,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文化创意等。
四、资助标准
经评定的创业英才,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
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资助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获得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追加创业资助50万元。
获得股权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评审结果为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创业英才项目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PDF格式)(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下同):
1.申报人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必需提供)其中:
如果申报人属台港澳人员还必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如果申报人属外籍人员还必需提供:
①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
②未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注:居留许可的居留事由应为“工作”。工作许可可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申请证件依托的工作单位与其申报我区项目(资助)的工作单位一致。)
(2)最终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明。(如有请提供)
(3)国内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4)申报书中列举的申报人所主持的科研项目证明以及发表的论文、著作。(如有请提供)
(5)申报书中列举的项目核心技术及专利证明文件(专利书、知识产权书等)。(必需提供)
(6)申报书中列举的项目主要成果、相关产品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如有请提供)
(7)申报人获得的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及证书。(如有请提供)
(8)申报书中列举的核心项目成员身份证明和最终学历证明。(必需提供)
2.已在区内注册企业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必需
提供)
(2)商业计划书PPT。(必需提供,以PPT形式进行制作,转换为PDF格式)
(3)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由工商档案查询窗口出具,有效期为申报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必需提供)
(4)实缴货币资金验资报告(或投资款银行转账凭证)。(必需提供)
(5)投资协议、股权投资机构入资的验资报告、股权投资机构备案材料、股权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规模证明材料(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以上的企业必需提供)。
3.如申报人在申报时未在区内创办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办企业承诺书。(必需提供)
(2)商业计划书PPT。(必需提供,以PPT形式进行制作,转换为PDF格式)。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申报人应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到chuangyeyingcai@s.1000plan.org。电子版材料格式应统一为PDF格式,包括申报书和附件证明材料(合并为单个文件)。提交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商业计划书应转换为PDF格式;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且清晰可辨。
(二)形式审查: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形式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申报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包括申报书和附件证明材料(由申报人自行打印,与申报书合并装订成册,需编写页码和目录,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必要时核对原件);电子文件U盘(光盘)一份。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盖章后(如未创办企业,申报人可自行签字盖章),送至受理地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专家评审:由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和专家推荐票评审机制。
(四)公示公告:区科技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情况,拟定创业英才入选名单,在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拟认定人选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裁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创业英才拟入选名单资格。
(五)最终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部门将拟定创业人才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入选通知书。
(六)政策兑现:由科技部门根据政策兑现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申报时间
第一批:2019年2月15日至28日;
第二批:2019年5月15日至28日;
第三批:2019年8月15日至28日;
第四批:2019年11月15日至28日。
八、有关说明
(一)申报人不是在本区首次创业的将不予受理,首次创业是指申报人此前未在我区成立企业,或未持有我区非上市企业股份,不是我区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同一申报人和申报项目在1年内曾申报过创业英才未入选的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人创办企业已获得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人创办企业已拥有2名或以上人才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但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除外)将不予受理。
(五)同一单位一次有2个或以上人员申报的将不予受
理。
(六)本指南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的人
(七)本指南所称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是指申报人本人直接持股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申报人通过一次股权折算后持股比例不低于30%。
(八)本指南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其基金管理人所管理资金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股权投资机构须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九)本指南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申报材料中关键信息填报不完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或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与最终递交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十一)申报人及申报企业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发现故意隐瞒、虚报情况的、不配合评审的,即终止申报流程,不得再次申报创业英才。
九、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局)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20)82515479,82111935,13197021007
附件:广州开发区创业英才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