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能否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问:A公司是一般商贸企业,主要经销由B公司生产的产品H(H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A公司通过设立研发机构进行自主研发以及与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取得对其经销的H产品的性能优化和提升。同时A公司一直在持续地进行研发活动,且研发人员、研发费用占比等各项指标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由于A公司是商贸企业,没有厂房及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能力,于是又授权B公司运用A公司的核心技术对H产品进行性能优化和提升,由A公司支付加工费给B企业,由B企业以提高产品出厂价格的方式(原供货价为100元,加工后提至105元)收取加工费。请问:
1、A公司能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高新税收优惠政策?
2、B公司以提高产品出厂价的方式收取加工费是否可行?
答:1、能否申请高新企业问题: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对H产品的性能进行优化和提升。但是A公司是购入H产品进行销售,并不是以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因此,A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若A公司以该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则属于以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企业。
针对所述A公司情形,A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
2、产品定价问题:
A公司对H产品的功能提高造成B公司生产H产品过程的成本增加。因此,B公司提高H产品的出厂价格,符合市场经营规则。
再问:如果A公司以该自主知识产权委托B公司生产产品(产品原材料由B公司负责采购,B公司生产后销售给A公司),同时符合高新其他规定条件,A公司是否可认定为高新企业?
答: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问题所述,A公司不属于委托加工。A公司不是以该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产品,不属以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因此,A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