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新认定高新企业奖励多少

1、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按照具体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奖励标准:规模以上高企(指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下同)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规模以上高企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时,企业的工商、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需均已迁入我区。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工商、税务关系在高企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迁入本区的企业,需在本区通过高企重新认定后再给予奖励。

  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在本办法发布后迁入本区的企业,不包含在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迁入本区的企业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招商单位不享受落户奖励:

  (一)在本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出本区之后又再迁入本区的;

  (二)在区政策兑现窗口集中受理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或者条件存疑的;

  (六)在受理申报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存在失信记录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不能移出或修复的。

  2、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按广州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3、经黄埔区认定的招商单位(含国家、省、市、区各级孵化器,下同)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企(指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下同),该企业在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且同比正增长的,给予招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企,该企业在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入统且同比正增长的,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迁入的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均视为满足政策条件。

  招商单位的认定按照区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区各级孵化器为经各级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孵化器。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