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的预通知

各镇街工业信息科技局、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滨海湾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附件1)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并生产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10至2月7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020年2月8日至2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的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020年2月21日至4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三、奖励条件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奖励期内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四、申报形式

 
     
上述奖励资金申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原则上不需提供技术改造备案证明材料,设备投资额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软硬件机器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必须在1月10日-4月20日内。省工信厅现正草拟资金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形式、条件以下来转发的省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五、准备事项

 
     
1.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照上述第一和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准备营业执照、合格医用物资生产许可证、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各级政府签署的调配或收储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购买的生产机器设备或软件发票复印件,1月10日至4月20日的新增或转产产能调拨汇总表及每日调拨单复印件等资料。

 
     
2.各园区、镇街工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应知尽知,并加强指导,及时核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设备的产能产量情况、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和疫情防控物资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情况,抓好政策落实,激励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或转产提高产能,加大疫情防护物资供应,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保障。

        附件: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

              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pdf

附件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pdf

        联 系 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游琼顺,

        联系电话:0769-22222425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4日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