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方式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注明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融资促进科。
电话: 0769-22220109
附件: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融资租赁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融资租赁贴息项目,是指我市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引进和购置生产型设备的项目。
第三条 融资租赁贴息扶持的项目范围
我市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市工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申报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4.申报企业通过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不可分离的配套设备(不含检测设备、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5.按要求在“企莞家”平台进行项目入库登记。企业年度申报合同的融资额合计在500万元及以上。
6.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具体时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且购入的设备未获得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我市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第八条 市工信局按照《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可根据本贴息项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 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1.项目入库。市工信局发布项目入库通知,符合条件企业登录“企莞家”平台(http://im.dg.gov.cn)进行项目入库登记。
2.资金申报。市工信局根据每年预算情况及项目入库情况,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在申报期限内登陆“企莞家”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3.形式审核。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4.项目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确定资助金额。
5.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工信局纳入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根据立项情况,将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由市工信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贴息标准根据倍增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执行,倍增企业所需资金在倍增专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XXXX-XX-XX。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