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与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江门市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与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4日
江门市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与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江门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专精特新和“金种子”企业增量提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面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参与认定的中小企业应在江门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或已被移除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发布相关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给予授牌等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初审、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六条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步核实通过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对通过的中小企业,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有异议的,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解释和核实,并作进一步处理。
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推荐工作。
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需申报评价,自动成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经公告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九条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配合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当地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指标情况。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条 政策扶持。加大力度支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技术提升。重点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明专利的培育、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建立、质量体系的建设等指导;引导市场服务机构针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出专属服务方案;推动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软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产学研合作方式,提升在细分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推动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将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展“大手拉小手” 活动;充分发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作用,联合链主企业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销会。
第十三条 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属融资产品,特别是纯信用融资产品。运用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向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放优惠贷款;运用风险补偿资金“政银保”项目,推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批量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支撑。 加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支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市内外高级研修班培训。加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吸引国家、省的资源支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1日。
附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市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或获得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十。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平均值在8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3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广东”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省1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 80%以上(5分)
B. 70%-80%(4分)
C. 60%-70%(2分)
D. 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2分)
A. 10%以上(12分)
B. 8%-10%(10分)
C. 6%-8%(8分)
D. 4%-6%(6分)
E. 0%-4%(3分)
F. 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3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3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2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7分,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打分)
A. 80分以上(7分)
B. 70-80分(5分)
C. 60-70分(3分)
D. 60分以下(0分)
6.质量管理水平(5分,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5分)
A.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行业或地方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8分)
A.10%以上(8分)
B.8%-10%(7分)
C. 6%-8%(6分)
D. 4%-6%(4分)
E. 2%-4%(2分)
F. 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 55%以下(5分)
B. 55%-65%(4分)
C. 65%-75%(2分)
D.75%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特色化指标(每满足一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1)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 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明确的战略性产业集群。
(2)掌握特色工艺、技术、配方或服务,并有相关专利技术或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3)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
(4)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
(5)近三年获得"创客广东"江门地市赛企业组优秀奖及以上
(6)近三年企业获得“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决赛优秀奖及 以上
(7)近三年获得江门市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优秀奖及以上
(8)近三年获得江门市“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3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70-1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18%以上(5分)
B.10%-18%(3分)
C. 5%-10%(1分)
D. 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6分)
D.市级以下(3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