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1299)。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佛山市顺德区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和论述,培育产业转型数字化支撑服务生态,强化产业“软”实力配套,打造顺德区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支持范围和对象

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经区政府认定的数字经济集聚区(下称集聚区),重点支持集聚区内从事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及平台、直播、大数据、数字政务等相关数字经济产业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均在集聚区内的企业。

第二条支持重大和优质企业落户

(一)世界500强企业将总部迁移至集聚区的,最高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在集聚区内设立子公司或将子公司迁入集聚区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企业迁入集聚区且经营满1年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办公用房购置和租赁

(一)对集聚区内由区政府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或由产业部门认定的优质项目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自用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二)对经产业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在集聚区租用办公场所自用的,前三年分别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50%、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50元/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已享受购置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四条支持人才引进

(一)对企业新引进员工,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30万以上或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的,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顺德留存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

(二)在有人才专卖房房源供给的情况下,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条件的规上企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2000万元,其他类企业10000万元)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100万以上的企业员工给予人才专卖房优先申购资格。

(三)将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的人才子女教育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区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直招范围,具体参照市、区相关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执行。

第五条支持规模壮大

(一)对新落户的年度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在落户后营业收入每年较上一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按其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给予最高3年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新落户并纳入批发、零售统计的数字商贸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贸易网站、企业数字商城、跨境电商独立站等)运营企业,在申报期内应税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按其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给予最高3年奖励。

(三)对首次被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数据产品交易

对在经区级或以上政府认定的数据交易服务基地内完成数据产品交易,且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数据要素产品供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第七条设立数字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管理。

(一)当拟补助金额总数超过当年度资金预算的,实际补助金额按比例折算;地方经济贡献是指经济贡献在顺德区的留存部分。

(二)同一事项获得区级资金的不重复扶持。

(三)具体申报由区经济促进局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

第八条条款效力说明

(一)本政策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一)、(二)点适用于在集聚区内新成立或区外新迁入的企业,其他条款适用于集聚区范围内的企业或人员。纳入批发、零售统计指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批发业、零售业名录库 。

(二)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在2026年度按要求申报2025年度的奖补。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已经申报并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和员工,在本政策到期后仍按第三和第四条第(一)点内容继续享受相应奖补,直至相应奖补发放完毕。

(三)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第四条第(二)点符合条件的企业视同为已与区政府签订重点项目协议,参照《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如有变化按市区最新政策执行。

(四)对于集聚区外产业链带动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数字经济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在顺德区内的,可报顺德区政府研究,享受本政策措施,或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或发现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顺德区有权追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政策由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政策自2023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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