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科发〔2019〕140号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51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二)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见附件)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pro.zskj.gov.cn)统一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注册。已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先注册单位信息,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二)申报。申报单位注册并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网络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三)推荐。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四)审核。市科技局核查资料。
五、申报时间与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9日下午17时;镇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下午17时;申报项目待市科技局审核后,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报送至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16-C19(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下午17时。
六、联系方式
(一)申报业务咨询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周岳、李慧子,联系电话:88303920。
(二)纸质材料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16-C19窗口),联系电话:89817139。
附件:2019年度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2019年度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
根据《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51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2019年度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中山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及“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强化科技项目对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和落实创新政策的导向作用。
三、项目类别
专题一:认定补助
(一)支持内容:
1.对2018年度经认定获得省级以上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2018年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A级或B级的孵化器给予运营补助。
(二)支持强度: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补助。
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省级以上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重复支持。
2.对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A等级的孵化器给予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B等级的孵化器给予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
专题二:新增在孵面积补助
(一)支持内容:
按照在孵面积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2018年度新增在孵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增在孵面积是指在孵企业上年度的新增孵化面积和上年度新增在孵企业的孵化面积的总和。
(二)支持强度:
每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专题三:孵化器与众创空间项目路演补助
(一)支持内容:
2018年7月-2019年6月,由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办路演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申请补助的项目路演活动要求参加项目累计达8个以上(单个项目团队人数在3人以上),路演活动主办方应与2个以上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作为投资方参与路演的佐证材料。项目路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主要用于组织者或参与单位的项目融资现场推广会、媒体推广、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撰写等创业辅导费用等。
(二)支持强度:
中山市内活动最高不超过15万元/次;中山市外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资助次数最高不超过10次。
专题四: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补助
(一)支持内容:
对2018年1月-2019年6月获得孵化器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补助。
(二)支持强度:
1.对获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班相关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0.8万元/个的补助。
2.对获得孵化器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或孵化器主任培训班相关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1.5万元/个的补助。
3.对管理人员获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证书数量给予0.5万元/个的补助。
4.对从市外引入孵化器管理团队人才的单位(以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为准),凭上述相关证书享受同等补助。
专题五:知识产权融资费用补助
(一)支持内容:
对上一年度在孵企业在无形资产融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咨询、评估和手续费用给予所在孵化器运营单位补助。
(二)支持强度:
对每个在2018年度获得无形资产融资的在孵企业给予所在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3.市级以上资质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2018年度财务报表;
5.省级以上认定资质证明文件、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等级证明文件(适用于专题一);
6.上年度新增在孵面积证明,包括新增孵化面积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专题二);
7.项目路演活动参加项目名单(累计8个以上,单个项目团队人数在3人以上);路演活动主办方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2个以上);路演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明。
项目路演补助申请补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上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补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下需提供会计凭证和相关票据复印件。(适用于专题三);
8.获得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适用于专题四);
9.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放款证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评估费证明包括:评估报告,评估合同,支付评估费用的银行电子回单和发票复印件(适用于专题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