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知识产权申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是:
(1)指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2)须在中国境内注册,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这个有几个核心点:
第一个是“近三年”,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前三年内获得的。如果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而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必须是申报当年的前三年内获得的,建议通过此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时间不要集中在申报当年的前一年。在申报当年才获得授权的不能算。
第二是知识产权的数量,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发明专利数量是一个,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如果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建议数量越多越好。
第三、必须拿到的知识产权授权书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
第四、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自身。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
第五、一定要和自己的产品相关,不能是无关专利。知识产权的评分高低与知识产权的数量以及与主要销售产品的关联性有关。举例:某企业自身是制造医疗器材的,但是他购买的专利是汽车发动机方面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符合了条件,但是实际上,和后面的高新产品占60%比例的条件是有矛盾的,肯定无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