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申报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现组织开展东莞市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要求
(一)成立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1日,且在本通知发布时成立一年以上,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暂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须在项目申报前完成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
(三)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企业现金流充足,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四)注册成立后获得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五)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六)每家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
二、项目要求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是指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仍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要求;
(三)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版权)不少于1件,无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开发的产品、工艺、技术或服务能解决现实问题,在技术、标准、效益等方面有相对明显的提升,可快速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三、资金配套要求
(一)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前期投入核算原则上可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
(二)有多家单位共同申报的,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须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申报单位原则上应该分配占有不少于50%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四、支持方式
申报项目通过评审择优立项,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金额,分两期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首期拨付70%的资助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再拨付剩余资助金额。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相关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附件2);
4.获股权投资证明材料(如投资机构资质、股权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及相关流水的证明);
5.上年度研发费用专账或辅助账、研发人员名单、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营业收入列表及占比;
6.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如单位获奖情况、专利、证书证明等,以列表和证书复印件形式提供);
7.项目负责人资质材料(如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荣誉成绩等,以列表和证书以复印件方式提供);
8.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企业会计报表(对申报时暂不能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申报阶段可先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现场考察阶段须补交,须保证数据一致性);
9.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10.如有参与单位,须提供经双方盖章的合作协议(含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比例等);
11.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须获得临床批件(或申请临床批件所需的相关实验报告);
12.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中1-9是必须提供材料,10-13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三)以上资料及附件用A4纸按顺序合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顺序线装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5份。
六、工作程序
(一)网上填报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申报单位具体项目负责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219.130.55.161/ujet/)填写申报书。对于首次使用系统的单位需先登记注册账号。对系统使用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18926870083咨询。
(二)线上审核
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申报书后,由所属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核对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择优推荐;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审核,确认申报条件符合性和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线下受理
申报单位经市科技局网上审核通过后,须打印书面材料(一式5份),经所属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一区,D53窗囗)。
(四)评审评估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书面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工作。
七、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3月18日—4月10日。
(二)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4月17日17:00。
八、联系方式
(一)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卢锦荣、钟奕,22831332;
(二)咨询服务QQ工作群:227261167;咨询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九、注意事项
(一)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汇总整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各项监理报表。
(二)市镇联动监管。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合同主管部门,须定期实地考察项目,确保项目正常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正常运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市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机构报告。
(三)申报单位应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不予申报。企业法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申报单位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报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申报书中内容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申报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的对象。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项目若有多方参与,申报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六)通过网上审核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自行打印书面材料,并在封面、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单位、参与单位)、申报单位审核意见处盖单位公章,项目组成员需在打印后的申报书中签名确认。所有书面材料(含申报书附件)必须按时送到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过机,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申报。
(七)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须自行留底,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八)本专项项目立项、合同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均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办〔2016〕18号)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