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结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粤工信生产合作函〔2021〕1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包括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三个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五个方向。

  (二)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二、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20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有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二)专项条件。

  1.

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提供测算依据),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 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1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布“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3. 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

  三、申报评审流程

  (一)申请。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申报单位(含省有关单位)如实填写申报书,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

  (二)汇总。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将申报材料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详细了解申报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和真实性审查,必要时对申报单位作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明确推荐顺序,于11月26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集中进行评审,必要时作现场核查。

  (五)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评审核查结果,对名单进行公示。

  (六)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

  四、申报要求

  (一)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广泛发动,深入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各申报单位要在认真梳理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型制造示范模式及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印章,装订成册后,统一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可编辑word版本,光盘一份)提交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详细了解申报单位经营情况,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和真实性审查,于11月21日下午18:00前将申报材料送达我局(生产服务业处)。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评选为示范后,应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经验推介活动。

  (二)示范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示范单位享受符合《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扶持。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时予以优先推荐,其做法经验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

  (四) 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有效期为5年,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计。2019、2020年两批省级(含珠三角)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有效期时间均为5年,时间从原公告之日起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对超出有效期的示范单位进行复核。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称号: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其他不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标准的情形。

  附件:1.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doc

           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pdf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日

  (联系人:贺灿明,联系电话:8312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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