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清远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建设和服务局:

根据《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版)》(清府〔2019〕30号)、《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清经信〔2018〕234号)和《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清府办函〔20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9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规下通过技改转规上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单位需提供完备的技改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项目名称必须与备案项目一致。

(四)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达60%以上。

(五)项目投资数据上报统计部门并被确认反映技改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报送率到2019年9月原则累计不低于80%;到2019年12月份项目投资统计数据需全部完成报送。

(六)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调整要求,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并于2019年12月前可完工的项目。

(七)2018年前已获得省、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除股权投资项目外,按照有关文件落实)但尚未完成完工评价或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申报。

(八)同一项目原则不得多头申报,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二、扶持方向

(一)扩产增效。扶持企业优化投资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和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培育建设省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三)设备更新。扶持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的使用。支持设备更新换代,淘汰老旧设备。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成果转化、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

三、扶持方式和标准

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竞争性方式对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扩产增效、设备更新、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规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为规上企业的完工项目,按其实际完成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给予补助,项目奖补金额计算方式为:项目奖补金额=发票金额(含税)×分配比例(分配比例=2019年市级技术改造财政预算资金÷项目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符合会计核算可列入固定资产的发票总额),且单个技改项目一次性资助不超过(含)100万元。

四、工作程序

  •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附件1《2019年清远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送所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推荐申报项目,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四)经市级组织专家评审、市局评审委审核、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公示等合格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技改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技改资金计划。项目单位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单位。各项目企业根据附件1材料申报要求,形成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级一份、县级一份、企业自留一份备查)。于2019年8月31日前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到属地工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工信部门。

1.各地工信部门按照收到一个项目企业材料即组织现场核查的原则,于9月5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附件8《现场核查情况表》。

2.上报要求。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将现场核查通过和初审合格的项目于2019年9月10日前按照附件1要求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一式一份及与纸质材料相同的电子版1份),各地另外自留全套相关材料以备检查。

(三)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经信(促)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并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分配资金的拨付进度、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2.获得技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3.对获得技改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或完工评价,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原则按照《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清府办函〔2019〕7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1-9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0日

              (联系人:范云倩,电话:337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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