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

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组织体系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研发投入情况。

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3.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0.5%且不低于800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

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不少于6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

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措施

省级荣誉资质,通过后推荐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可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择优补助: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部分地市有配套资金奖励。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